为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工作领导责任,确保各项防控措施和要求落地落实,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总体战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健全工作责任制。疫情防控实行包保制,医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,院长助理及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为主要负责人,各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。要坚决扛起防控责任,靠前抓、亲自抓,不当“甩手掌柜”,看好自己的门,管好自己的人,守好自己的“责任田”,要及时传达和贯彻上级决策指示,研究部署防控工作任务,督导检查防控措施落实。
第二条 严格奖惩。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挺身而出、担当作为、表现突出的,要大力表扬表彰,推荐优先使用;对不作为、乱作为,工作不投入、不深入,不会干、不能干,敷衍塞责、失职渎职,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领导、科室和责任人,严肃追责问责,问题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。
第三条 追责问责。在疫情防控工作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追责问责:
(一)传达落实上级决策指示不及时,贯彻执行态度不端正、思想认识不到位,对疫情防控紧急事项和重大情况反应迟缓、机械执行、处置应对不当,工作中推诿扯皮、作风飘浮,搞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,甚至消极对待、弄虚作假的;
(二)应对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不健全、机制不完善、作用发挥不好,组织领导疫情防控工作不得力的;
(三)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不利,造成医院疫情防护措施不严,存在安全隐患,甚至出现院内感染的;
(四)违反疫情防控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宣传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问题的;
(五)重大突发情况报告不及时、擅做主张、擅自行动的;应急处置和救治措施不利的;
(六)存在执行排查、报告制度不严格,存在漏报、瞒报、误报、迟报等问题的;
(七)未按医院要求落实院内人员防控措施、医院院感防护、陪护管理等各项防控措施的;
(八)医护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外出、会客的;不按医院要求及时、精确、全面上报本人及家属健康状况、隔离观察等情况的;
(九)擅自公开发布医院有关疫情防控信息(按正常渠道发布的信息除外),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,或引起社会恐慌的;
(十)其他应当追责问责的情形。
第四条 问责方式。主要采取责令检查、通报批评、调整岗位+经济处罚、免职、辞退、党纪处分等处理方式。
第五条 实施时间。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